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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         加工         ,其条款如下:

  1.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商品和数量:

  (1)商品名称:

  (2)数量共计         台。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     在      或购买,清单附于本合同内。

  3.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                  (大写:         美元);

  (2)                  (大写:         美元);

  (3)                  (大写:         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运至         ,若有(某地)短少或破损,甲方应负责补充供应。

  5.甲方应于成品交运前1个月,开立信用证(或电汇全部加工费)用于由乙方在

  或         购买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费用。

  6.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完成         型标准         的加工和交运,不得延迟,凡发生无法控制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损耗率: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   %,其损耗部分由甲方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    %,应由乙方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误运原料及零件,或错将原料及零件超运,乙方应将超运部分退回,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遇有短缺,应由甲方补充。

  9.甲方提供加工         标准         零件和原料,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的设计加工,不得变更。

  10.技术服务:

  甲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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