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
委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
委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X)五法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约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于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于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于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于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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