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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不受海商法调整,而是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一、基本介绍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01 【生效日期】198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 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 行规定。

  第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 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 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台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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