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4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xx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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