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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法相关实施条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文  号:国家科委令第4号

  发布日期:1989-3-15

  执行日期:1989-3-15

  失效日期:20xx1006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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