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合同模板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委托(信托)持股协议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网上证券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