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XX]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统保业务范围 (一)统保对象 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 (二)统保险种 甲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三)统保标的 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客运车辆全部座位
二、统保标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定5档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各档限额对应保险费如下:
每座责任限额
4万
7万
14万
20万
30万
每座保险费(元)
70
100
200
280
420
每车保险费 =(核定座位数- 1)╳ 每座保险费 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4万元责任限额档仅适用于农村线路
三、业务流程 (一)客运经营承运人凭行车证至指定的乙方网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乙方可在各地运管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车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在运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的相关手续。 (三)保险单、保险卡在运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责任义务 (一)甲方应组织、督促省内客运经营承运人按全部座位数(除司机外)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乙方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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