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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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