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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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