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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范本

  共同投资基金是金融信托的一种,由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不等额出资汇成基金(主要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股份或受益凭证方式募集),然后交由专业性投资机构管理,投资机构根据与客户商定的投资最佳收益目标和最小风险,把集中的资金再适度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及衍生工具,如资本市场上的上市股票和债券,货币市场上的短期票据与银行同业拆借,以及金融期权、黄金期权交易、不动产等,获得收益后由原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而投资机构本身则作为资金管理者获得一笔服务费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共同投资基金合同相关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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