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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白语言证券现金买卖客户协议书(香港地区)

  本人/吾等(请填写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要求阁下根据下列条款及条件为本人/吾等运作一个现金证券买卖户口(户口):

  1.户口

  1.1 本人/吾等确认[开户数据]及[附属数据]所载数据均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本人/吾等将会通知阁下。本人/吾等特此授权阁下对本人/吾等的信用进行查询,以核实上述表格所载数据。

  1.2 阁下将会对本人/吾等户口的有关数据予以保密,但阁下可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定或应其要求,将该等数据提供予联交所及证监会。

  2.法例及规则

  阁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所进行的一切证券交易(交易),须根据适用于阁下的一切法例、规则和监管指示的规定而进行。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阁下根据该等法例、规则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

  3.交易

  3.1 除阁下事先通知本人/吾等,以自己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阁下将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2 本人/吾等确认阁下表明不会接受“卖空指示”(根据“有关申报卖空活动及备存证券借出纪录规定的指引”第7.5条)。

  3.3 本人/吾等会就所有交易支付阁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和收费,缴付所有适用的征费及费用,并缴纳所有有关的印花税。阁下可以从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税项。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协议外或除非阁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现金或证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则本人/吾等将会在阁下就该项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向阁下交付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以其它方式确保阁下收到此等资金或证券。倘本人/吾等未能这样做,阁下可以(如属买入交易)出售买入的证券;及(如属卖出交易)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吾等将会负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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