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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需要完善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并对任意撤销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法律确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对平衡受赠双方利益,最大程度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内涵释义

  赠与,谓因当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财产为无偿给与他人之意思表示,经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约。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合同本身是一种契约,须双方达成合意才可成立。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然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的义务,而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价的义务。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界也存在着一些分歧。持诺成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别。其理由大致为,合同法没有像保管合同那样将赠与合同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也没有将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司法解释精神纳入。依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采纳了诺成合同说。而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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