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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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