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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

  鉴于:乙方自其成立时起即为在斜拉索结构的供应和安装领域的世界范围内的专家,且其开发了该些技术、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并注册了各种专利。  鉴于:乙方和甲方(甲方)(被许可方)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下称合营公司)(许可方)。

  鉴于: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乙方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的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合营公司业务)。

  鉴于:为此目的,乙方已根据合营合同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授予合营公司技术许可。

  鉴于:各方承认,为了开始合营公司业务,甲方有必要制造部分附件a所列的产品,且为此目的其有权使用乙方拥有和开发并许可给合营公司的某些技术。

  鉴于:乙方愿意通过合营公司向甲方提供其列于附件b上的有关专有技术和信息。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及其适用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协议是指有关产品制造的本分许可协议。

  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

  产品是指本协议附件a所指的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相关且属于乙方的产品。

  许可技术是指与属于乙方的产品有关的许可给合营公司并列于本协议附件b的专有技术、体系、专利。

  第二条 许可的授予

  2.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营公司在此授予甲方且甲方在此接受一项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技术的分许可。

  2.2 合营公司在此承诺其合法有权授予本合同项下的分许可,并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就其所知许可技术为乙方全权拥有,且该许可技术不影响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2.3 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仅限于甲方在区域内制造产品并只能将产品供应给合营公司的权利。

  2.4 在适用时,本协议可延伸至对产品的改进,如果乙方同意的话。

  2.5 上述第2.1条的许可的授予,并不指甲方有分许可授予权。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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