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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合同

  甲方(农贸市场开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乙方进入甲方开办的农贸市场经营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具备开办市场的主体资格,对乙方的食品质量安全履行以下义务

  (一)查验乙方具备应有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建立市场经营者档案;定期组织乙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体检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二)查验乙方应具有的食品质量检验、检疫及检测合格证明;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查验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查验散装或自行分装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查验定型包装食品中文标识及相关说明。

  (三)定期公布乙方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第三条 乙方应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资格证件,保证不销售以下食品

  (一)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食品;

  (二)没有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食品;

  (三)没有商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者分装日期、保质期等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五)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食用农副产品;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 甲方配备与市场规模和市场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免费对乙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停止销售该食品。乙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到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的,该食品重新在本市场销售,复检费用由甲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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