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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 (金康格式)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  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  包括“f.i.o”选择等(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  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支付)(第1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1条)

  15.装卸费用9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约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阻人,双方协议如下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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