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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煤炭采购供应作为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在煤炭企业占有重要作用,煤炭采购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炭采购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煤炭采购合同范文1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混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期限:

  2.2 交货日期:煤船抵达装运港锚地之日

  2.3 数量

  3、质量标准:

  3.1 质量标准及拒收范围:(正常内贸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秦皇岛

  4.2 到达港:厦门港

  5、交货地点、收货人

  5.1 交货地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码头

  5.2 收货人: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6、需方应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动态,供方应在船舶到港前办妥装船

  手续,并确保船舶到港96小时内完成装船。若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96小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装港滞期费1.5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装船时间以船舶航海日志为准,但如因气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业时间除外。

  若因煤源不齐,导致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96小时,超出时间根据煤源组织影响装船情况,由供方支付装港滞期费2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

  7、数量、质量的交接验收

  7.1 数量验收:以装运港和船方测定的水尺计量报告单为准。在煤船到达需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根据装运港交接的水尺计量报告单,由需方会同供方、船公司对煤炭重量进行交接、验收。若验收水尺数量大于装运港水尺数量或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1%以内,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结算;若验收水尺数量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且相差大于1%,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扣减超出1%部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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