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购方):宏利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东路27号 邮码:4000000 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x职务:宏利公司销售经理
乙方(销方):新盛农场
地址:湖南岳阳君山县新盛村 邮码:555555 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 职务:新盛农场场主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高质的红富士苹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2019年9月1日以前,向甲方交售红富士苹果50吨。
2.
货款总计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伍千元整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红富士苹果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国家农业部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红富士苹果的包装,按下列第(1)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 1)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宏利公司32号仓库,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 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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