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拓展甲方产品市场,甲方现聘乙方为甲方在 地区的产品销售员,为互惠互利,促进销售,经双方商议,协议如下,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 年 月 日一 年 月 日止(共 年,含三个月试用期)。
二、基本指标任务:
从受聘之日起,乙方每月需按不低于甲方规定底价价格销售,并完成双金属带锯条20根(约70米)的月基本定量任务,余后每月按不低于25%递增;每季完成1台锯床销售。
三、底薪工资:
乙方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甲方发给底薪工资 元/月。个人医疗保险、福利、养老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销售对象及底价:
l、销售对象:“天成”牌系列双金属带锯条及由甲方提供的金属切割机床和四件。
2、带锯条销售底价(焊接费另计):
a、“天成”综合型:19 X 0.9 ( )/米;27 X 0.9()/米;41 X1.27()米;41X1.27( )/米
b.“天成”加强型:19 X 0.9( )/米;27 X 0.9()/米;34 XI.06( )/米;41X1.27( )米
c.金属切割带锯床(详见价格表)
五、业绩计提、要求
1、执行销售提成大包干制,即:由乙方自负劳务信息费、市内运费,差旅费、应酬费,节余归己。
2、锯条计提:同一用户,第一笔计提按:(销价一底价)X0.8X0.7,第二笔计提按(提价一底价)X0.8X0.6,余后全部按第二笔计提。
3、通过其他产品销售揽进锯条,按以上方法计提。
4、机床、配件计提按:(销售价一底价一运杂费)X0.8X0.6。
5、甲乙方合作成交业务计提:①锯条:(销价一底价)X0.8X0.55;②锯床配件:(销价一底价一运杂费)X0.8X0.55。
6、所有产品原则不能低于底价销售,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原则不能提成,计入业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