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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保定运输合同相关诈骗案的辩护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保定律师辩护的合同诈骗案:

  本人身份: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严谨的、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依法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㈠能够证实被告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证据严重不足,认定被告人“收取大额货款而交付价值较低的其他货物来顶替合同约定的货物”(见本案《起诉书》第2页)没有任何确定的事实基础。

  1、被害人B同被告人之间只是以口头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确定是日立XXX型旧挖掘机(以下简称-6挖掘机)、不是现代XXX型旧挖掘机(以下简称-5挖掘机)。

  现有证据中能够印证这一事实情节的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其支付36.5万元对价购买的是-6挖掘机,被告人供述其接受以36.5万元为对价出卖的则是-5挖掘机(最初发的是-6挖掘机的照片,但价格谈的是45万;因自己未交定金公司后来将-6挖掘机卖给了别人,自己在电话中同B说明了36.5万元购买的是-5挖掘机),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截然不同、冲突矛盾,据此根本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

  虽然被告人确实给被害人邮发了-6挖掘机的照片,没有邮发-5挖掘机的照片,但是邮发照片不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达成合意的标志。被告人供述自己是按客户要求发买卖的挖掘机的照片,没有证据证实邮发的照片才确定是买卖的标的物。证人C、D、E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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