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合作娱乐场所的有关项目。就合作经营的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经营单位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 经营项目
a、名称
b、价值人民币 元整。
c、甲方应支付乙方押金人民币 元整。
三、 经营方式、期限及地点
经营方式:双方共同合作经营游戏机娱乐场,乙方以寄台的方式运作。
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作地点:
四、 双方费用的分担
a:娱乐机及场内安全由甲方完全负责,娱乐机台损坏及故障由乙方维修及更换。(人为除外)
b:甲、乙双方每天核对账目,并按比例现金分账,双方不得托欠,十日结账一次。
c:在营运期如出现亏损,每天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时,甲方应停机并通知乙方人员。
d:机器在正常使用时损坏及故障应由甲、乙双方负担。
e:运费分担:甲方负责到场的运费,乙方负责机台运回的运费。
五、 利润分成
分比例为:甲方为总营业额 %;乙方为总营业额 %。
六、双方的责任问题
a、机台由乙方负责维修及乙方员工管理,行政对外由甲方管理人员负责。
b、甲方负责维护乙方的娱乐机及人员安全不受人为损坏、没收或查封。如出现上述事件,甲方负责在三个月内负责追回及处理各方关系,若被没收超过三个月,甲方要赔偿乙方全额的机械设备成本(注:赔偿额按乙方投资市场价格为准)。
七、 违约责任
a、协议履行中如发生意见,由双方派代表协商解决,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影响工作,使娱乐场不能运作,且甲、乙双方不得任意中途退出合作。
b、正式开业后,若每月总收营业额达不到 万元整,乙方有权把机器随时撤走,终止使用,不作任何赔偿。
c、本合同终止时,甲方要把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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