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v】
聘任合同与聘用合同这两个概念同时出现在了在中国的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早期《教师法》《教育法》都有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1993 年《教师法》第十七条作了如下阐述: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两个概念也散见于在国务院的人事部颁布实施的诸多部门规章中。从中国的相关法律看,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亦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任合同的客体仅为专业技术职务,而中所使用的聘任却包含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两类。中国也有学者将聘用合同归纳入劳动合同的一个种类,并且对聘用合同做出了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业务专长者为转折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有用人单位与被聘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约定聘用期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合同。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的规定,聘用合同的内涵作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而且也具有自己独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将该合同与劳动合同及其公务员任用合同等其他合同区别开来,使聘用合同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合同。
【聘用合同特点】
[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如下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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