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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门头制作合同

  甲方:

  乙方:华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一、项目名称

  门头广告牌

  二、项目内容

  门头贴铝塑板(面+底+柱)铝型材发光字

  大字0.75mX4 小字0.3mX11个图标0.35Mx4个 PVC字6cmX18个

  三、项目总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 玖仟伍佰肆拾元

  (小写) 9540 

  四、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定金,即人民币¥元 (大写: 整)。

  2、第二次付款:项目安装完毕,甲方一次性余款付清, 即人民币¥ _元整(大写:_ 整)。

  五、工程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完成。

  六、验收:在制作安装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确认,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制作安装,直到甲方验收合格。

  七、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的制作工作。

  2、施工期间乙方工人要注意防火防盗和施工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不及时、施工场地未协调相关部门以至延误工期,乙方不负责任,另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4、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遇天气等不可*因素或甲方方案变动时有延误

  工期,甲乙双方因协商解决。

  5、如甲方另增加项目或项目方案变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方协商另算。

  八、质保期:门头和发光字制作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一年内 免费保修,

  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提供维修服务。另因人为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九、如甲方前期款项不及时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负责任,后期款项不按

  合同时间付清乙方可按现行银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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