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代理合同书
甲方: 市 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至。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1、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2、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的管理;3、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4、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等考试报名、评审材料申报;5、代办社会保险;6、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挂靠;7、集体户口落户;8、出国(出境)政审;9、出具档案材料证明;10、有关人事政策咨询。
(二)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与档案管理费语义完全相同 元/年,乙方应在每年合同届满前一月付清当年费用,因乙方拖欠代理费,甲方有权暂停服务至乙方付清代理服务费及滞纳金之日。
(三)合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乙方办理转档,未经个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或个人借阅或查阅乙方人员档案。
(四)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档案资料缺损或遗失,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时应按甲方要求补全档案资料,因乙方原因导致档案材料不全,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代理服务费,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日收取滞纳金;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余下的档费作为甲方的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委托甲方的各类单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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