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演出组织者):
法定代理人:____
住址:____
乙方(受托方,表演者):____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____
住址:____
第一条【合同原则】 甲方委托乙方在组台文艺演出中进行表演,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乙方进行演出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文字定义】 本合同中概念含义如下:
(一) 表演者: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本合同中的乙方仅指直接从事表演行为的人或表演团体,不包括表演者的委托代理人。
(二) 表演权: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三) 录制权:指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将表演者的现场表演利用某种技术设备将之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基于录制权,表演者有权禁止:⑴ 他人未经授权将其尚未录制的表演加以录制;⑵ 他人对未经授权的录制品进行复制或使用;⑶ 在未经表演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录制品的使用超出原预定的范畴;⑷ 原录制活动属于按照法律规定不需经表演者同意,但对录制品的使用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⑸ 对未经授权而传播的表演进行录制。
(四) 公众传播权:指表演者有权自行授权表演向公共传播的途径,凡是对未经表演者授权的传播行为,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表演者均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通过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包括在表演或录音播送地点以外,以有线方式对其进行的任何传播(例如现场之外的大屏幕转播及电台、电视台转播等)。
(五) 复制权:指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对载有其表演的录制品进行直接或间接地复制的专有权。
(六) 发行权:指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载有其表演的复制件的专有财产权,包括出售、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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