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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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