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试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委托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本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本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本文本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
本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本协议条款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
房地产开发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幢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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