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 份 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的一切演艺事务,并为乙方商讨及争取与演艺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
2.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实施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和义务。
3.甲方可指定其代表人负责乙方的宣传、演艺事务工作。
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与演艺有关的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其演艺事务都由甲方统一安排、备案。
5.为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舞蹈、形体及语言培训,乙方应全力配合。
6.为有效的宣传乙方的艺术形象,扩大与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有权在包括商业广告、广告性文章、报道在内的一切宣传媒体及其他宣传品种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并有权为乙方设计个人形象。
7.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姓名(包括任何艺名、昵称)、肖像、个人照片、个人录像和个人资料用于乙方的各种宣传、演艺事务活动中,并不需要再支付报酬。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开言行进行指引性辅助,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隐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的个人方式接受甲方为其安排的各类宣传和演艺事务,并获得从事该活动的收入。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未经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出国或休假,不得随意改变形象,否则属乙方违约。
3.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安排或参加任何形式的演艺事务,也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合同所提及的所有演艺事务服务。
4.乙方应服从和积极配合甲方以及其指定的代表人做出的演艺事务和宣传活动安排。
5.乙方如由于个人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时,应事先向甲方报告,在不影响其总体形象和重大活动情况下,甲方将适情安排。
6.乙方应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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