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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措施的措施与程序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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