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店”,起源于日本的“格子店”的经营模式今年迅速在香港和澳门兴起。也称格子铺、格子屋,是一种寄售式的小店,店内摆满货柜,货柜分成许多尺寸不一的小格子,根据柜子的位置和大小向店主缴纳租金,每个格子的出租价格在100~300元不等。租下格子间后,就把商品摆放在此出售,平时主要由店方照看经营。这种店铺租售也是需要签订合同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出租方(甲方):北京阳光星美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格子铺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北京阳光星美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影城内星美汇的编号为 的格子以每月每个格子柜租金人民币 1000 元以押一付三的方式租赁给乙方用于物品展示,租期 12个月,租金合计: 120xx 元,
押金合计: 1000 元。甲方对所出租的格子具有合法使用权。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该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及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2、租赁期限: 年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3、甲方收取乙方当月销售额的10%作为管理费。
4、甲方向乙方提供其所租用格子的供配电及人员管理,用于为乙方展示商品。
5、退租:如乙方需要退租,需提前15天书面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要求做好结算工作,否则视为合同自动终止。
6、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收取押金时开具押金条,如乙方退租时需持押金条到甲方财务办理退租手续,如乙方押金条丢失,押金不予返还。请妥善保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护乙方所售物品存放完好,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货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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