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4日,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签订了97wemeb-025jp号销售合同(以下简称025合同)。合同规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交付电站配件,合同货款总值为92416美元,装运期为1997年11月28日,交货口岸为香港,付款条件为装运前一周以t/t条件支付。
1997年9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97wemeb―032jp号销售合同(以下简称032合同)。合同规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供电站配件,合同总价为4017680日元,装运时间为1997年10月20日前,目的口岸为香港机场,付款条件为装运前一周t/t付款。
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两份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于XX年10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支付025合同和032合同尚欠货款9815.32美元;
2、支付违约造成申请人利息损失11414.77美元;
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承担申请人律师代理费用21000元人民币。
(二)仲裁实录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
申请人指定了x x x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了x x x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之规定,指定了xxx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XX年2月1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于XX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庭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提交了书面补充材料。
申请人诉称:
关于025号合同:025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7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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