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X)浦民二(商)初字第1518号

  原告露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加枫路28号2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裁宇(lee jae wo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峰,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斯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610-1室。

  法定代表人姚继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劲科、钟鹏,上海市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roma商社(aroma cosmetic company),住所地韩国汉城江东区城内洞447-12 amis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李裁宇(lee jae wo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震,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200弄32号501室。

  原告露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露可公司)诉被告德斯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德斯可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8月3日开庭审理。庭后双方当事人申请aroma商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原告的销售代理,原告并依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支付单品费、进场费367000元。另根据被告的要求,订购了价值16200元的超市货架,3000元的条形码。原、被告以各持一份由对方签字的代理协议的形式缔结合同。由于当时原告公司尚在设立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暂时借用其在韩国家族公司aroma商社的名义打印在代理协议的甲方处。单品费、进场费367000元由原告直接支付,发票也是被告直接开具给原告。由于被告一直拒绝向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加盟经销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格式附英文版
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