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再审原审被告)陈全中,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北郭乡涧沟村5组。
委托代理人谢全海,武陟县诚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再审原审原告)魏曰志,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街道115号。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原审被告武陟县北郭乡涧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运奎,村委主任。
上诉人陈全中与被上诉人魏曰志、再审原审被告武陟县北郭乡涧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涧沟村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魏曰志于XX年7月12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22日作出(XX)武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生效后,魏曰志于XX年12月26日申请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8日作出(XX)武民监字第1号裁定,裁定本案再审,并于XX年6月20日作出(XX)武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该再审民事判决生效后,陈全中不服,向检察院申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4日作出(XX)焦民立抗字第28号民事裁定,指令武陟县人民法院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XX年3月18日作出(XX)武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陈全中不服,于XX年4月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全中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全海、被上诉人魏曰志的委托代理人杨庆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再审原审被告涧沟村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原审查明:1999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涧沟村委订立电杆加工承包合同。遂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原告负责生产电杆的技术和质量,被告涧沟村委负责销售。期间,被告涧沟村委按双方约定的价款给原告结算了部分款项。XX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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