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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行业如何化解国际贸易纠纷

  一、自行车行业基本情况

  我国是自行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目前,自行车的社会拥有量约为4.7亿辆。年产量占世界自行车总产量的1/3强,自行车整车出口数量约占世界贸易总量的60%以上。

  据中国自行车协会对全国主要产区的不完全统计,XX年自行车产量已达到5200万辆(1992至今产量在4000—5000万辆之间)。据海关统计,整车出口量1990年为338万辆,1992年突破1000万辆,1999年突破XX万辆,XX年猛增到3286万辆,XX年为3494万辆。产品销往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日本是仅次于对美国和香港地区出口的我自行车第3大出口对象国,XX年,我对日出口整车为376万辆,占当年出口总量的11.5%,创汇1.88亿美元,占当年创汇总额的18.4%。

  随着我国自行车产品出口的增加,国外对我出口设限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如,1993年10月欧共体做出仲裁,对来自中国的自行车统一征收30.6%的反倾销税,至今仍延续执行;此后,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又先后对我国自行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限定最低出口价;1995年4月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反倾销申请,对我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我方积极有效的应诉,1996年6月4日美方宣布中国输美自行车没有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我国胜诉);1999年11月欧盟立案对我国自行车部分零部件(自行车前叉、车轮、车架)进行反倾销调查(XX年1月起诉方撤诉);XX年3月日本自行车协会针对进口自行车数量剧增及部分进口车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做出向政府申请保障措施(既对进口自行车采取紧急进口限制),以及将自行车定为消费生活用“特定产品”的决定,并提出希望与我协会进行会谈。协会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者,在处理这类国际贸易纠纷中,自然地走到了前台。

  [有关保障措施概念的说明: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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