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简介
【内容摘要】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发端于50年代的美国,80年代被引进我国之后发展迅猛,势如破竹,在经济生活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融资租赁合同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合同法》已将融资租赁合同定位为“新型独立合同”以专章加以规定。尽管如此,对融资租赁合同这种融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部分功能为一体的合同,人们依然莫衷一是。因此,本文拟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性质、合同效力的终止等若干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
融资租赁、瑕疵担保责任、中途禁止解约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的产物。融资租赁这一名词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而来的,也因此在经济学上融资租赁又被称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信贷方式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其时,美国正处于从军事工业向民用工业转型的时期,企业不仅需要通过租赁来获得设备的使用价值,而且需要通过租赁来融通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应运而生。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是由美国人h.叙恩费尔德创立的“美国租赁公司”(后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实现的。该公司成立于1952年5月,是世界上第一家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办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此后,融资租赁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自产生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势头。融资租赁首次被引进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当时荣毅仁先生执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租赁部,成就了我国第一笔融资租赁交易。1981年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从事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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