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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留学人员归国政策一览

一、欢迎所有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二、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可给予办理(注:1993年底前出国持因公护照的留学人员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按外籍华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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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四、短期回国后,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五、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六、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八、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

  九、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年5月,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国服务形式

  1、在国内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2、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进行合作研究。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

  3、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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