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分类 加工企业
申办条件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符合条件企业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需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要交付给申请人的材料名称 表1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或表2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经贸科受理人员初审(一个工作日)-实地验厂(一个工作日)-经贸科科长审核(一个工作日)-窗口告知
需下载表格
办理时限 (工作日) 3
处理单位
办理地点 通州区新华北街301号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 无
相关法律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大兴等区县外经贸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通知
事项说明 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类型 承诺件
备注
2
原则上由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审批机关申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加工企业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后,由经营企业交外经贸审批机关审批。外经贸审批机关采用书面材料和实地考查办法对加工企业进行查验,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查验合格后,外经贸审批机关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3
(二)申请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条件
三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具有加工场地,生产设备、生产工人等必要的加工设施。
(三)办理程序
1.上网申报(选择其中表1、表2或表3),申报成功后带上以下材料送到嘉定经委
(1)《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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