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进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本文是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范文,仅供参考。
职工代表意见建议范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厂职代会)代表建议、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代表建议,是指我厂职工代表在厂职代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向厂职代会提出的书面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条 我厂办理提案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厂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第三条 承办建议、提案的厂部各科室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处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按期答复。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四条 厂职工代表提案,由厂办公室根据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收集整理的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提案,由厂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厂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厂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厂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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