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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起诉时由谁来对欠款进行举证

  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条写的不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都会有影响。那么债务纠纷起诉时由谁来对欠款进行举证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债务纠纷起诉时由谁来对欠款进行举证案例

  原告王某之女王丽与被告杨某系恋人,曾订立婚约。20xx年5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因此发生打斗,被告杨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王某持欠条一张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付欠款100 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 000元和合伙经营利润30 000元)。该欠条是内容为“欠条 杨某欠王某1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20xx年2月24日 杨某书”。关于案涉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王某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解释为因欠款事由多种且发生在20xx年至今,故记忆不清。被告杨某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王丽曾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 000元的欠条,而王丽向被告出具的欠条早已被王丽偷回”,并提交其与王丽20xx年3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一份。

  【分歧】

  关于原告王某是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关于欠条由来的陈述虽然前后存在冲突,但因当事人关系复杂,记忆存在差错在所难免。原告王某提供的欠条真实,意思表示清楚,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抗辩主张,不应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的关于欠款由来的陈述前后矛盾,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否定案涉欠条证明力的通话录音。结合双方的复杂关系,单凭案涉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原告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评析】

  一、判断债权真实合法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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