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盖有公章的借条谁负责的相关探讨

  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是企业代表人,又是自然人,其既可能为了企业利益而根据企业意志实施行为,又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个人行为。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直接关涉企业利益和交易安全。在借款合同中企业代表人及企业盖章同时出现在借款合同中,那么该如何认定是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或是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借款?下面小编整理了盖有公章的借条谁负责的相关探讨,供你参考。

  借款合同中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探讨

  一、 现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以上法律有以下几层意思: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企业借款;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将企业和个人列为共同被告;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要求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 法律未规定情形

  以上法律规定对企业相关借款责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责任认定,不存在争议。但是现实生活中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就是“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r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英文的借条范文
借物品的借条模板
写错借条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