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颁布后,增设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权限制度,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树立了解密服务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新理念。本文是定密责任人的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定密责任人制度范文一:
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进定密工作,破解定密难题,推动“依法定密、科学定密、规范定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也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基础。
当前定密工作存在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不明。原保密法只是较为笼统地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确定权,没有明确限定定密权限的归属。在业务工作中,定密责任主体没有具体到个人,在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便难以落实。浙江省保密局在对某市62个单位定密情况的抽样调查中发现,从公文起草到发文,由承办人定密的占24.2%,由处室负责人定密的占51.6%,由单位专兼职保密干部定密的占17.7%,由分管领导定密的占6.5%。人人可以定密,但并非人人都掌握国家政策、了解行业动态、熟悉定密知识,因此出现了对保密事项范围的理解和把握各取其道、各解其意,难以保证定密的准确性。
二是定密知识与技能缺乏。浙江省保密局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单位涉密人员不熟悉、不了解保密事项范围,不清楚定密工作程序,不知道如何“对号入座”确定密级。20xx年,浙江省保密局对某市进行定密工作专项调研时,抽样调查了21O名机关干部,发现73%的人未掌握“保密事项范围”、“密级鉴定”和“法定程序”等相关知识。同一年的保密大检查发现,浙江省部分机关、单位的标密文件,经鉴定多数仅为内部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是定密制度难以落实。目前在定密程序、定密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如有的单位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