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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流程

  计生服务办事流程便民信息杂谈分类:便民信息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⒌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⒍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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