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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

  提高铁路货物疏运能力,加速车辆、货位周转,确保铁路运输畅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呢?下文是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货物疏运能力,加速车辆、货位周转,确保铁路运输畅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铁路(嘉善站除外)、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货物疏运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经营性个人物品的疏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货物疏运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

  第四条 杭州铁路分局统一管理全省铁路货物的疏运工作,加强对铁路车站、企业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作业程序,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货物疏运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的,应当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将承运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给收货人。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自愿原则,托运人可以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不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将领取货物的凭证交给收货人,通知其向到达车站领取货物。收货人根据托运人提供的领取货物凭证,按正常运输期限向货物到达车站查询到货情况,做好领取货物的准备。

  因特殊情况,承运的货物不能在正常运输期限内到达的,货物到达车站应当向收货人说明情况,并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第七条 承运货物到达后,铁路车站应当在确定卸车计划或者开始卸车的二十四小时内,采用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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