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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

  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下文是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及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遵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订,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

  第六条 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交通的管理和监护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

  第八条 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应做到文明管理,严格执法。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构)筑物的完好、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其产权人、管理人或经营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拆除。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搭乱建。

  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符合城区规划总体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街的各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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