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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用价值,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供长效保障。下文是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住房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 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凭工商营业执照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用水的合法使用手续。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必须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将下列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县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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