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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现代社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欢迎阅读!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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