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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传统的的救济制度在文化执法工作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下文是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 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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