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之实在于宪法 ,是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宣誓制度之名在于仪式 ,是认真对待宪法的一种公开表达。下文是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四)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三)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经批准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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