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总参谋部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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