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是怎么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保健用品许可
第六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具备下列卫生条件:
(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
(二)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生产现场核查,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及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现场核查。
第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依法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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